生育保险申报材料(6篇)

时间:2024-05-31 来源: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篇1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优惠补助。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优惠补助经费。不满60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10元。已满60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元补助金(每人每月5元)。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优惠补助经费。不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三级以上,有残疾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20元,已满60周岁的父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补助金(每人每月10元)。

3、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优惠补助经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81元(城乡居民保险重度残疾对象补助标准)。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成员优惠补助经费。参加新农合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优惠补助经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补助50元(2012年新农合缴费金额)。

审批程序

(一)提供材料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生家庭优惠补助申请对象和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申请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2)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信(支书签字、盖章)。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双女户的,需提供《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4)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是收养的,出具收养子女证明;子女死亡的,出具子女死亡证明。

(5)离婚的出具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的出具死亡证明信。

(二)资格审核

1、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交村委会。

2、村委会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3、乡镇计生办对村委会上报的手续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县人口计生局进行资格确认。

4、县计生部门对乡上报的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再次严格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申请人员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有异议的将其相关资料退回乡级,无异议的县计生局局长签字盖章,最终确认优惠补助对象。

兑现方式

以上优惠补助资金均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和财务科联合统一发放,优惠补助对象凭身份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生家庭的优惠补助和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作,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将此项优先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二)严密组织。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严密组织、规范程序,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篇2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按城市大小分为4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但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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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篇3

我代表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认真登记职工群众举报的有关保护权益事项。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立案查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局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化程序,尽早结案。

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聘人员、求职的,持有效证件给予即时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委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免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定期各类用工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五、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求职登记,随到随办。用人单位委托办理外出务工人员劳动保障事务,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协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外出务工人员伤、残、亡、劳务劳资纠纷,做到件件有处理结果。

六、凡在我县的外商投资者和外企外籍、台、港、澳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符合条件、上报资料齐全,属我局权限内审批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规定应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的,我局及时审核上报。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筹备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决定。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全市统考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及时间,并公布咨询电话,为考生提供便利。

九、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来源:文秘站)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即时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

十、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事宜。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按规定应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的,将及时审核上报。凡申报退休送审档案达100份以上的,可安排专人上门服务。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每月26日前,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即报即办。

十二、参保职工(参保人员)需了解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后,即可安排查询。

十三、对已纳入劳动保障事务的失业人员,档案资料齐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保险费申报、养老手册登记等手续。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接续信息三十日内移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录入。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报损或挂失的,持有效证件即时办理;证、卡能进行修复的,当场解决;需重新制发证、卡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齐全,一般情况即时办理;特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参保职工报销医疗费,在手续齐备、单位按时缴费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十七、个人账户费用报销。在正常工作日内,当事人自己办理的须持本人医保卡和合法有效的医药费发票;代为办理的,须持当事人的医保卡、发票、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当手续齐备时,即时办结。

十八、住院及慢性病费用报销。根据医务股传递的审核单据,在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即时办理结算报销时,领款人须持当事人的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如果是代为办理的,同时需出示代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当手续齐备时,即时办结。(注:当月的医疗费用,在单位非欠费的情况下,由于地税征收票据、银行间传递于次月到账录入微机故次月才可以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即可与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十九、大病救助费用报销。结算股将医务股传递的审核单据,及时进行微机结算并上传到合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待保险公司将理赔款转入医保中心救助金支出户时,在正常工作日内,当手续齐备时即时办理报销结算。

二十、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对手续、资料齐全的,在劳动保障窗口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二十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认定。由单位申报,劳动保障窗口初审,县医保中心审核并进行实地堪察评估,符合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二十二、劳动合同鉴证。资料齐全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即时办理。

二十三、新办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由劳动保障窗口初审,报保险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手续、资料齐全准确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二十五、对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手续、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二十六、来人、来电、来函咨询劳动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凡规定明确的,即时解答。规定不明确或一时不能解答的,做好解释工作。

二十七、违诺责任。凡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出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局效能建设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出现两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出现三次的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对因工作失误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进行赔偿,同时追究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篇4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扭转计划生育工作被动落后局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人口出生率由1992年的22.8‰,降至2006年的10.6‰,但还未从根本上跳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怪圈。一是落后的生产方式致使农民对男性劳动力的需求愿望强烈;二是部分群众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三是因穷导致“不怕罚,罚不怕”,使经济处罚措施难以到位,起不到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对此,南阳市委、市政府大胆创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主的新机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自2007年起,每年共同为农村此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每户给予2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2007年以后领证的独女户当年即可申请;投保者从申请被批准当年起享受这一补贴,直至年满59周岁。

按照南阳市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核实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评议表》,评议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张榜公示10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初审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以上,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办理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养老保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对象名单再次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并以文件、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南阳属典型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在全市广大农村,老百姓在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因此,必须形成制约和补偿并重的机制。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篇5

一、《人才居住证》申领条件

凡外地来我市工作,不改变其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院校大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需要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紧缺专业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员

(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或急需人才。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以及我市科技人员享有的相应政策

(二)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经我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三)可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如在我市离退休,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我市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证明,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可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八)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享受我市的同等待遇。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九)在我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须出国(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因私出入国(境)证件

(十)可以购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其所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号,并按有关规定申领驾照

(十一)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十二)符合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落户。

三、《人才居住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三)申领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发放《人才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办理新证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人才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五)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人才居住证》,送市人事局归档。原持证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篇6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规范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帮扶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措施,建立困难企业享受政策跟踪服务资料台帐,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根据府厅发[]4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困难企业实施“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扶持。

(一)困难企业界定标准。本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困难企业按照财企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界定并报政府批准同意,标准为:在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有三不”(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1)年第四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3)年一季度或上半年同比出现1、2类情况并亏损的工业企业。(4)年和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5)其他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抚州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工业园区困难企业认定由市园区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工业园区以外民营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民营局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中央所属困难企业、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及各部门困难企业认定由市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市经贸委备案;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省经贸委牵头省有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实施社会保险“五缓”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经界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标准。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年之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所缴部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工伤保险按三类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下调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30%。严禁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四)阶段性实行三项补贴政策。(1)在结余失业保险基金能确保一年以上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参加了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10%)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但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年度之内,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2)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工资总额2.5%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为确保我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有序实施,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思明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余作银、市就业局局长祝国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张国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科长和市业务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全市“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政策享受的申请办法。凡我市拟享受“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企业,均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交的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1)市经贸委、市园区委或市民营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3)详细书面申请。(4)企业制定的在岗培训、轮班工作或协商薪酬及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的书面文件。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的审核办法。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劳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将汇总材料分交各业务经办机构,组织他们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认真测算“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执行期限的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政策落实的审批办法。“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各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上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见附表4)上报市政府核准,并连同《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就业经办机构汇总,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回复后执行。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各业务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确保及时补缴到位。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告知并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期满后自动恢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率。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审批。“四降”的比例和方案经市政府批准,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将“四降”的比例和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社会保险、就业经办机构备案。

对困难企业提出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申请,各业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执行。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办法。对困难企业提出的“二补贴”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上,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申请,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资金向企业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编印政策问答手册、深入园区和企业座谈等形式,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知晓政策、积极申请享受政策优惠,在稳定岗位、渡过难关的基础上,迎接新的机遇期的到来。要加大各地工作经验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大力营造保护企业竞争力和稳定就业形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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